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610號原告 丘敏葳 訴訟代理人 孫瑞蓮 律師被告 邱冠程 訴訟代理人 陳怡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書記官黎隆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