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45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245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45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子素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6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於98年4月13日下午16時0分於本院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陳秀媖法官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書記官陳又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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