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5號聲請人 葉明宗葉進福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9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童淑敏附表:
股票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13200002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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