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8號原告 洪清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蔡戎 等29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83,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76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書記官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