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8年度六簡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字第3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正雄
訴訟代理人  郭羿廷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8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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