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39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扣除原告前繳新臺幣1,0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1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蔣開屏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