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5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以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執聲字第__號)
主文__因__等__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__。
理由受刑人__因__等罪,經本院暨台灣高等法院__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__款、第41條、第42條第__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書記官唐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