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簡字第88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簡字第8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就學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102年度基簡字第889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楊永茂 複代理人 張文寧
袁立佳 被告 李冠毅
李建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零柒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業與被告合意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觀卷附放款借據第18條所載內容即明,從而,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李冠毅就讀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期間,邀同被告李建德(即李冠毅之父)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放款借據,申請就學貸款5筆,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53,250元;雙方約定,利息按原告與教育部議定之就學貸款利率計算(102年3月1日當時,係週年利率1.83%),倘借款人未依約攤還本息,除喪失期限利益,並應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本件轉列催收款項之日為102年3月8日),改按原告借款利率加碼1%計算利息(即改按2.83%計算利息),且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另應按上開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另應按上開借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乃被告李冠毅竟未依約攤還本息,尚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而被告李建德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被告李冠毅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之所示。
三、被告於本院102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且就原告主張之事實俱不爭執。
四、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利率資料、台銀放款掛牌利率、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催收呆帳查詢單、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等件為證,且為被告之所不爭,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2,430元,此外即無其他費用支出,是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430元,爰依職權確定前開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六、本件係因訴訟標的金額未逾500,000元,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慧惠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書記官游士霈【附表】┌──┬──────┬─────┬─────────────┬─────────────┐│編號│貸放日期│尚欠本金│利息│違約金│││(民國)│(新臺幣)├────────┬────┼────────┬────┤││││期間│週年利率│期間│週年利率│││││(民國)││(民國)││├──┼──────┼─────┼────────┼────┼────────┼────┤│①│96年12月21日│18,143元│自102年3月1日│1.83%│×│×│││││至102年3月7日│││││││├────────┼────┼────────┼────┤││││自102年3月8日│2.83%│自102年4月2日│0.283%│││││至清償日││至102年10月1日│││││││├────────┼────┤││││││自102年10月2日│0.566%│││││││至清償日止││├──┼──────┼─────┼────────┼────┼────────┼────┤│②│98年12月28日│50,663元│自102年3月1日│1.83%│×│×│││││至102年3月7日│││││││├────────┼────┼────────┼────┤││││自102年3月8日│2.83%│自102年4月2日│0.283%│││││至清償日││至102年10月1日│││││││├────────┼────┤││││││自102年10月2日│0.566%│││││││至清償日止││├──┼──────┼─────┼────────┼────┼────────┼────┤│③│99年5月24日│50,663元│自102年3月1日│1.83%│×│×│││││至102年3月7日│││││││├────────┼────┼────────┼────┤││││自102年3月8日│2.83%│自102年4月2日│0.283%│││││至清償日││至102年10月1日│││││││├────────┼────┤││││││自102年10月2日│0.566%│││││││至清償日止││├──┼──────┼─────┼────────┼────┼────────┼────┤│④│99年12月21日│50,663元│自102年3月1日│1.83%│×│×│││││至102年3月7日│││││││├────────┼────┼────────┼────┤││││自102年3月8日│2.83%│自102年4月2日│0.283%│││││至清償日││至102年10月1日│││││││├────────┼────┤││││││自102年10月2日│0.566%│││││││至清償日止││├──┼──────┼─────┼────────┼────┼────────┼────┤│⑤│100年4月27日│50,663元│自102年3月1日│1.83%│×│×│││││至102年3月7日│││││││├────────┼────┼────────┼────┤││││自102年3月8日│2.83%│自102年4月2日│0.283%│││││至清償日││至102年10月1日│││││││├────────┼────┤││││││自102年10月2日│0.566%│││││││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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