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30號聲請人 蘇金典
蘇林梅 蘇瑞文 蘇明堂 魏 蘇貴雲 蘇秀敏 王蘇瑛 鑾上列聲請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為被繼承人 蘇瑞龍 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日死亡,聲請人等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印鑑證明等件,聲明拋棄繼承權,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蘇瑞龍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日死亡,此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為憑,是其繼承人依前揭條文所定應為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即由其配偶 周含笑 及子女 蘇虹菀 、 蘇信元 、 蘇信華 、 蘇詠絜 共同繼承,惟周含笑、蘇虹菀、蘇信元及蘇詠絜均已聲明拋棄繼承,且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本件同案號),則應由蘇信華繼承,本件聲請人分別為被繼承人之父母及兄弟姊妹,乃第二及第三順序之繼承人,依法尚未取得繼承人地位,是其所為拋棄繼承之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