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501號原告 李坤鎔 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億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億參仟參佰貳拾貳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書記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