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5917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俏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釋明請求(專案補償款部分)之證據資料。
二、債務人李俏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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