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6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6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6842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周月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僅提出債務人一份信用卡申請書,則請求二筆違約金之依據?
二、債務人周月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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