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7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7888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潘秀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菊蘭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請求計算違約金之依據到院(依貴公司提出之應收帳務明細表影本所載;請求之違約金已計入請求之總金額新台幣27,547元之內,似不得再行重複請求)。
二、請具狀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