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77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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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7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7782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映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朱寒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申請事項:暨以當月未繳金額達新台幣80,001元至100,000元者),請以特定金額表示。
二、提出債務人朱寒婷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