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8號原告 陳昭宏
鄭螢姍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喬宇 律師被告 陳以恩
洪淑月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案件(105年度審交訴字第244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劉安榕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文泉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