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聲療停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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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聲療停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強制治療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療停字第1號聲請人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謝琍琍 受刑人即受處分人 丁晨光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強制猥褻案件,聲請停止強制治療,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受處分人(下稱受處分人)丁晨光因強制猥褻案件,經貴院以101年度聲療字第1號裁定應入醫療機構或其他指定處所施以強制治療,聲請人自民國101年7月17日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3項規定,將受處分人安置接受刑後治療在案。嗣經執行機關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8月25日草療護字第1100008937號函略:
「受處分人於110年7月18日因自傷導致心肺功能衰竭過世,經該院110年度第5次評估會議決議,建議予以結案」等語,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爰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
1第3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強制治療等語。
二、經查,受處分人前雖經本院以101年度聲療字第1號裁定應入醫療機構或其他指定處所施以強制治療,有本院上述案號之刑事裁定可稽,然本件聲請於110年9月9日繫屬本院,有本院收文章可憑,而受處分人業於110年7月18日死亡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督同法醫相驗屬實,除有聲請函內檢附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外,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受處分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受處分人既已死亡,當事人主體不存在,本件聲請裁定停止強制治療,自有未合,亦無必要,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書記官鍾錦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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