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保險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保險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保險字第55號上訴人 蕭淑娟
蕭詹富美 蕭智仁 蕭淑燕 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易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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