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286號原告 林志明林陳草 之繼承人)
張添貴 林讌卉 被告 藍敏慈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金上重更㈡字第16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
法官錢建榮法官陳美彤本件於107年7月4日評議完畢後,因審判長法官謝靜慧於107年7月6日離職,不能親自簽名,由資深法官陳美彤依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規定附記其事由。
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于耀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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