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亡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亡字第132號聲請人 周欽陽 代理人 鍾佩君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 鄭天生 等人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關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亦為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鄭天生等人為死亡宣告,而失蹤人鄭天生等人失蹤前戶籍地址均為「臺北州臺北市下奎府町一丁目一百三十五番地」,現係臺北市大同區之行政區域,此業據臺北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於108年3月19日以北市大戶資字第1086002362號函復在案,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專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書記 官區 衿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