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簡字第30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謝承煬
唐銘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參佰玖拾
元,逾期未繳納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因債權
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
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77條之6、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間所有坐落南投縣○○鄉○○○
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共同設定新
臺幣(下同)4,000,000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不
存在,並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是上開抵押權擔保債權
為4,000,000元。又系爭土地總面積為2,174.72【計算式:3
50.46+1,394.47+429.79=2,174.7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
均為每平方公尺270元,則系爭土地之現值為587,174元【計
算式:2,174.72×270×=587,174,角不計入】。揆諸前揭
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87,174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6,390元,原告起訴僅繳納1,000元,尚餘5,390元未繳
納,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補正
如主文所示,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書記官陳政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