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87號聲請人InternationalChannelPropertyINC.法定代理人 陳佩琳 (TerrisaChen)相對人永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德芯科技股份有限兼法定代理人 余德淦 相對人 陳永泰
李文祺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理由欄中關於相對人姓名「 陳文泰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永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蕭胤瑮法官徐福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書記官秦湘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