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52號上訴人即被告 何淼
何卉 何芔 何澍 何敏榕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 江承峰 訴訟代理人 郭玉梅
朱麗真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伍拾柒萬伍仟柒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壹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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