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2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9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929號聲請人 陳坤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書記官徐明鈺┌─────────────────────────────────────────────┐│附表:101年度除字第9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元大商業銀行城中分│97年4月20日│41,697元│AF0000000│││限公司 鄧文聰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