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字第738號聲請人甲00000000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非訟代理人 盧偉銘 律師
施家倫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英屬百慕達商友邦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營業處所在臺北市○○○路○段○○○號六樓,統一編號為00000000,負責人為 羅森 ,住所為臺北市○○區○○路一段一五九巷七號)為英屬百慕達商友邦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英屬百慕達商友邦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英屬百慕達商友邦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呈送總公司董事會承認在案,為此聲請指定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董事會議紀錄暨節譯文、清算所得申報書暨收據、剩餘財產分配表、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程序費用金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書記官羅元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