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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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3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週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陳報聲請人現今每月收入情形,並應提出收入證明文件(勿使用存摺資料)。
二、就聲請人所提出之各項支出(房屋租金、伙食費、水電費、交通費、電話通訊費、有線電視費、醫療保險費、扶養費)提出相關釋明單據及估算方式。
三、依聲請人所提出戶籍謄本所載,聲請人設籍於桃園縣桃園市○○○街○○號7樓,則何以聲請人尚須於桃園縣八德市○○街○○○巷○號2樓租賃房屋居住?請釋明之。
四、陳報聲請人之母其餘扶養義務人之扶養情形。
五、請提出聲請人本人9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之父母9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六、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其三親等內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姻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亦即須列明聲請人之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並均應提出釋明文件。
七、釋明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97年8月4日起至99年8月4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書記官劉霜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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