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9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92號聲請人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法定代理人 吳天賜 代理人 陳建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書記官蕭宛琴┌──────────────────────────────────────────────────────┐│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9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中華郵政股份有│新竹武昌街郵局│89年11月10日│2,400元│N0000000││││限公司新竹武昌││││││││街郵局││││││├──┼───────┼────────┼──────┼──────────┼───────────┼────┤│002│中華郵政股份有│新竹武昌街郵局│90年4月12日│10,370元│N0000000││││限公司新竹武昌││││││││街郵局││││││├──┼───────┼────────┼──────┼──────────┼───────────┼────┤│003│中華郵政股份有│新竹武昌街郵局│91年7月11日│2,365元│N0000000││││限公司新竹武昌││││││││街郵局││││││├──┼───────┼────────┼──────┼──────────┼───────────┼────┤│004│中華郵政股份有│新竹武昌街郵局│92年4月7日│3,570元│N0000000││││限公司新竹武昌││││││││街郵局││││││├──┼───────┼────────┼──────┼──────────┼───────────┼────┤│005│中華郵政股份有│新竹武昌街郵局│92年12月11日│3,600元│N0000000││││限公司新竹武昌││││││││街郵局││││││├──┼───────┼────────┼──────┼──────────┼───────────┼────┤│006│中華郵政股份有│新竹武昌街郵局│93年5月13日│3,590元│N0000000││││限公司新竹武昌││││││││街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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