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交上易字第2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交上易字第2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上易字第27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更弘
國民原住南投縣○○鄉○○路○段○○○○號原居新北市○○區○○○路○○號(已死亡)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298號,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52號、106年度偵字第456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被告死亡,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明文規定。
二、被告陳更弘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審於民國106年4月18日判決兩罪,各處有期徒期7月、7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被告於106年5月1日提起上訴;惟查,被告已於106年5月31日死亡,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原判決未及審酌,上訴理由雖抗辯量刑過重,但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即屬無可維持,應撤銷原判決,不經言詞辯論,諭知公訴不受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崔玲琦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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