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恩澤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恒雲 、 陳桂華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對此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6年度抗更㈠字第2號裁定將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35,546元,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284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丁兆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書記官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