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97號原告 謝建宏
謝建思 謝黎淑滿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黎育彤 被告 彭貴美 訴訟代理人 莊士賢 被告 彭健銓 訴訟代理人 黃珮瑜 被告 彭駿閎 訴訟代理人 盧錫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弘仁
法官徐沛然法官張亦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書記官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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