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717號異議人即債務人 江佩筎 (原名: 江璦竹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因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異議人即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有異議人具狀蓋章之異議狀(具狀章不得為影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