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國字第1號原告 謝清彥 被告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法定代理人 林順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02月20日以109年度國字第01號裁定命原告在收受上開裁定書後7日內補繳,而前揭裁定書業於同年02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卷附送達證書回證)。雖原告併對本案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提起抗告,但在該駁回抗告確定後,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本案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書記官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