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657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江佩筎 (原名: 江璦竹 )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110年度
壢簡字第657號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27日
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5月27日裁定通知聲請補正,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3日
繳納抗告費,並於同年6月23日公示送達於抗告人,及於同
年6月9日送達抗告人居所,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等件在
卷可稽。惟查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證明及收費答詢表等件存卷足憑,其抗告並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
、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書記官張芝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