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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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88號上訴人即被告 蕭秀雄
蕭林麗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彭楷鈞 間因本院一○八年度重訴字第八八號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壹拾壹萬陸仟陸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萬貳仟參佰捌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