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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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98號原告瀚星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峻毅 訴訟代理人 姜智揚 律師複代理人 洪肇彤 律師被告馳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惠 訴訟代理人 張格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萬5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028元,扣除原告起訴時所繳1萬1989元,尚欠60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書記官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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