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交易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交易字第31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刑事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交易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交易字第31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刑事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