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4年度聲沒字第3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屬第一級毒品,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查獲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1568號為不起訴處分。查該案扣得海洛因一包(毛重0.2公克),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告沒收。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粉末一包(淨重0.04公克,空包裝重0.24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此有該局民國94年8月12日調科壹字第200005670號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足參(見94年度毒偵字第1568號卷第20頁),係屬違禁物,是聲請人上開聲請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並依法諭知銷燬之。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義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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