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字第1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交簡字第1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交簡字第12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被告甲○○於車禍發生後,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或機關發覺犯罪前,即打電話向警報案,並自首坦承為肇事車輛之駕駛人,進而接受裁判,有卷附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暨報驗書可稽,應予補充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1條之1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6條第2項、第62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楊宗哲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76條第2項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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