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3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3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38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台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827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並補充:「甲○○於八十四年間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確定,經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九年,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縮刑執行完畢。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20條第1項、修正施行前第47條、修正施行前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廢止前同條例第2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件係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一之請求所為之判決,依法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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