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6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645號聲請人甲○○
之1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4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0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吳華瑋┌────────────────────────────────────────────────────────┐│本票附表:97年度催字第486號│├─┬─────────┬───────────┬───────────┬────────┬────────┬──┤│編│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備考││號│││││││├─┼─────────┼───────────┼───────────┼────────┼────────┼──┤│1│ 許大明 邱瑋光 │97年5月14日│未載│16,320,000元│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