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17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17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71759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戊○○債務人丙○○債務人丁○○法定代理人戊○○
一、債務人戊○○、丙○○及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拾柒萬玖仟貳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又債務人丙○○及丁○○僅就其繼承案外人 黃明月 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之責任,債務人戊○○、丙○○及丁○○並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書記官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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