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0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0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07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此三份聲請狀係聲請一件支付命令抑或聲請六件支付命令。
二、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補正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
三、台端分別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一日、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五日、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八日、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寄送六份支付命令聲請狀與最高法院,經最高法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五日、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日、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六日轉本院非訟中心處理。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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