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29號上訴人 黃祈祥
黃友泰 黃麗真 被上訴人 黃友鵬
黃友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就民國109年6月30日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29號判決提起上訴,且尚未繳納裁判費。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第三項部分及假執行均廢棄。原判決第三項為上訴人黃祈祥、黃麗真間就新北市○○區○○段○○○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於103年4月22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於103年4月25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則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建物之價值核定。而系爭房屋之現值為新臺幣(下同)56萬7200元,有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三重分處函可稽,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為56萬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書記官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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