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35歲民
入出境許可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
年度偵字第43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各處
罰金新台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與起訴書有同一效力),另補充
:被告乙○○、甲○對於侵占遺失物之犯行有犯意聯絡欲行
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8條、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可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具他
離本人所有之物者,處5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