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乙○○
兼上列二人 丁○○ 住台中縣梧
法定代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壹
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叁拾貳元,此
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院沙鹿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