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4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惟股)上列聲請人因宣告任意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任意(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失蹤人任意(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新北市○○區○○路
000號4樓)於民國99年10月11日列為失蹤人口予以協尋,迄今已逾3年,仍未尋獲。為此,聲請准依法為公示催告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北市中和戶政事務所函暨失蹤人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戶籍資料、親等關聯作業查詢螢幕頁面、全民健保(歷史)投保紀錄查詢、內政部移民署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函、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80歲以上行方不明人口社會生活軌跡資料比對紀錄、新北市中和戶政事務所110年9月3日新北中戶字第1105752195號函、109年及110年親屬、鄰里長或鄰居訪查紀錄表等件影本資料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失蹤人任意之入出境資料、勞保健保投保紀錄、財產所得、前案紀錄、在監在押紀錄之結果,均查無相關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各1份附卷可憑,自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聲請人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且失蹤人於99年10月11日失蹤,其失蹤迄今多年,揆諸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所為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書記官林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