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8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儉股)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董傑仁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董傑仁(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於民國102年10月15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董傑仁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董傑仁係80歲以上之人,因行方不明,經新北市中和戶政事務所於民國99年10月15日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申請協尋,經該分局將失蹤人自該日起列為失蹤人口,迄今已逾3年,音訊全無,生死不明,前經本院以110年度亡字第8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揭示於法院公告處及資訊網路在案。現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董傑仁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失蹤人董傑仁為12年5月19日生,自99年10月15日起,經列為失蹤人口,迄今仍音信杳然,生死不明,前已由本院於110年9月27日裁定准予對失蹤人董傑仁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並揭示於本院牌示處及資訊網路在案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10年度亡字第82號死亡宣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
四、今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董傑仁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份在卷。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失蹤人董傑仁之財產所得資料、入出境資料、前案紀錄、在監在押紀錄、勞保及健保投保紀錄之結果,均查無相關紀錄,此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勞保局查詢系統資料、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各1份在卷足參。而聲請人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前揭規定,於失蹤人董傑仁失蹤滿3年後提出本件聲請,本院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
五、又失蹤人董傑仁於失蹤時為80歲以上之人,自前述失蹤時起,計至102年10月15日止已失蹤屆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依前開規定,准予依法宣告。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書記官林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