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14號原告 張學文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 律師
程居威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木連 (已歿)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具狀提出被繼承人張木連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