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1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807號聲請人 朱陳筠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 韓振勇 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非於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所定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遺產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1條、第1179條第2項後段、第113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於親屬會議無法召開時,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變賣遺產。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韓振勇於民國111年2月2日死亡,聲請人業經鈞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874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經111年度司家催字第152號公示催告在案。茲因被繼承人韓振勇生前就其父 韓同庚 遺產簽屬遺產分割協議書,未完成登記前即已死亡,擬就遺產分割協議書中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1016建號不動產辦理移轉登記,聲請人為清償債權,爰依法聲請本院許可移轉登記該不動產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韓振勇之父韓同庚之其他繼承人就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1016建號不動產為公同共有,該土地尚未分割,各繼承人為公同共有狀態,有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現聲請人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欲為移轉登記,此為繼承人間之遺產分割問題,非為清償韓振勇之債務,聲請人自可逕與其他繼承人協議分割該土地,並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相關登記程序,聲請人之聲請與前開法條所定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