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6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604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周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零肆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