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3年度沙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沙簡附民字第4號

原告 陳秋樺

被告 劉韋辰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占案件(113年度沙簡字第106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何世全

法官吳俊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書記官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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